前郭县城乡规划建设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乡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城乡主要街路两侧、集贸市场、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公共场所,应设置公厕和垃圾箱等环境卫生设施,并确定专人负责保洁、清运垃圾。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聘用清扫人员,负责所在地主要街路的清扫保洁工作。地方法规 ·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2年8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