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对城镇、乡村临街的单位、业户(住户)实行门前责任区和责任人制度,责任人应当保证责任区符合国家或者自治县规定的容貌标准、环境卫生质量标准,保持环境卫生设施整洁完好。

地方法规 ·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