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郭县城乡规划建设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乡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九条有效实施下列行为须经自治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一)对城镇主要街道两侧的临街建筑进行外部装修、搭建的;(二)在城镇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设置商亭、摊点、大排档等的;(三)在城镇户外公共场所从事经营性宣传、咨询、演出活动的。地方法规 ·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2年8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