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

实施下列行为须经自治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一)对城镇主要街道两侧的临街建筑进行外部装修、搭建的;

(二)在城镇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设置商亭、摊点、大排档等的;

(三)在城镇户外公共场所从事经营性宣传、咨询、演出活动的。

Local Regulations ·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