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郭县城乡规划建设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第十四条有效城乡建筑物采光的方向应当为南向、东向或西向。每户至少保证一个朝向的垂直采光。住宅楼的山墙均不作为采光的朝向。城区建筑物采光标准执行国家《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地方法规 ·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2年8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