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郭县城乡规划建设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第十三条有效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镇规划的要求和技术规定,审查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总平面图或者设计方案。建设工程按照规定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库)、无障碍设施、道路管线、消防、绿化、城市排水、环境卫生、夜景亮化等设施,应当与建设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时交付使用,并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城镇小区的绿化用地,新区建设不应少于总用地面积的30%,旧区改建不应少于总用地面积的25%。地方法规 ·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2年8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