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废止国有重点林区各级管理部门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对国有重点林区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建设等方面的重大问题作出决策;
(二)制定和实施社会经济发展、资源配置、产业和分配等各项政策,调整国有重点林区经济结构;
(三)负责国有重点林区内的林业及其生态建设,承担森林资源培育、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责任。组织开展湿地保护、野生动物植物资源保护、林木种苗管理、森林防火、造林绿化、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的建设管理等工作;
(四)培育、完善市场体系,加强市场监督管理;
(五)落实国家和省下达的各项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拟订并组织实施国有重点林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六)依法负责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和保值增值工作;
(七)负责国有重点林区内各项社会事务的管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国有财产和公民的合法财产,保障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
(八)负责国有重点林区的行政执法工作,查处国有重点林区范围内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九)按照管理权限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工作人员。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