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国有重点林区条例/第二章 行政管理第九条已废止国有重点林区实行区域管理、内部政企分开的体制。各级管理部门应当本着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从实际需要出发,完善相应的行政管理机构,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和综合行政执法,接受省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行政部门,应当在国有重点林区设立相应的管理机构,行使市、县(市)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