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国有重点林区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已废止省人民政府应当将国有重点林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纳入全省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投资计划。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