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

本条例对省森林工业总局、林业局(以下统称国有重点林区各级管理部门)及其所属机构的授权,是授予其相应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执法权。本条例颁布实施后,本省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中对国有重点林区的行政执法不再另行授权。

市、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对国有重点林区履行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但伊春市及其所辖的区人民政府除外。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