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废止省森林工业总局是省人民政府对国有重点林区实施行政管理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国有重点林区主管部门),负责国有重点林区的行政管理工作,行使国有重点林区的省级林业行政管理权和市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权,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国有重点林区的林业管理局及其所属机构受省国有重点林区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机构的委托,行使相应的行政执法权,负责所管区域的行政管理工作。
国有重点林区的林业局行使县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权,负责所管区域的行政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