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国有重点林区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已废止拒绝、阻碍国有重点林区各级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人员或者护林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林业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