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国有重点林区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已废止有关市、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