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

国有重点林区应当以培育保护森林资源为基本任务,以建设完备的森林生态体系、完善的生态主导型经济体系、高效的社会事务管理体系,促进经济发展、社会文明和谐与人民生活富裕为主要目标。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