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国有重点林区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废止国有重点林区应当以培育保护森林资源为基本任务,以建设完备的森林生态体系、完善的生态主导型经济体系、高效的社会事务管理体系,促进经济发展、社会文明和谐与人民生活富裕为主要目标。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