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国有重点林区条例/第六章 合作共建第四十三条已废止国有重点林区林业局与市、县(市)毗邻或者交叉的小城镇应当按照统一规划、分区建设、区域合作、协调发展的原则,联合进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实现资源共享,避免重复建设。具体实施办法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