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国有重点林区条例/第六章 合作共建第四十四条已废止在国有重点林区兴办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医疗等各项社会公共服务事业,应当与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面向社会提供便民服务,逐步实现资源共享,促进区域发展。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