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已废止

在国有重点林区兴办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医疗等各项社会公共服务事业,应当与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面向社会提供便民服务,逐步实现资源共享,促进区域发展。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