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Repealed

国有重点林区林业局与市、县(市)毗邻或者交叉的小城镇应当按照统一规划、分区建设、区域合作、协调发展的原则,联合进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实现资源共享,避免重复建设。具体实施办法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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