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废止

本条例所称的本省国有重点林区,是指由国家核发林权证以及由国家或者省人民政府依照行政划拨方式确定,并由省森林工业总局管理的经济社会区域。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