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国有重点林区条例/第五章 社会建设第三十九条已废止国有重点林区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加强小城镇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完善城镇功能,加快住宅开发建设,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推动小城镇健康发展,促进城乡一体化。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