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国有重点林区条例/第五章 社会建设第三十八条已废止林业局局址和中心林场等林区小城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设立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居民自治。建立林业局与社会组织、居民自治组织等多元社会主体共同参与、分工协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机制。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