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国有重点林区条例/第五章 社会建设第三十七条已废止国有重点林区应当健全学生资助、就业援助、医疗救助和法律援助等社会救助制度,发展国有重点林区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