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废止

建立健全国有重点林区社会保障体系,不断完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制度,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提高社会保险统筹层次和保障水平;鼓励、引导灵活就业人员和个体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鼓励在国有重点林区生活的农民参加社会主义新农村合作医疗保险。

完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国有重点林区符合条件的贫困人口应当全部纳入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做好国有重点林区城镇居民困难户和残疾人救助、军人优抚和安置等项工作。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