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国有重点林区条例/第五章 社会建设第三十四条已废止国有重点林区应当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社会管理综合治理、食品药品安全等公共安全体制和机制,健全组织机构,加强专业队伍建设,维护安全生产秩序,提高防范和应对突发事件能力,保障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