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国有重点林区条例/第五章 社会建设第三十三条已废止按照统筹规划、科学布局的原则,发展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等公共事业,为国有重点林区居民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省直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国有重点林区各项公益事业纳入全省相关的事业发展规划,逐步扩大公共财政资金支持覆盖面,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兴办公益事业,保障公益事业健康发展。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