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国有重点林区条例/第四章 经营管理第三十一条已废止国有重点林区各级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国有重点林区内森林景观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制定旅游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在国有重点林区内开展滑雪、漂流等活动和其他森林生态旅游活动,应当服从国有重点林区各级管理部门的统一管理,不得破坏林区自然资源和生态状况。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