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国有重点林区条例/第四章 经营管理第三十条已废止在国有重点林区范围内从事多种经营等生产活动的,不得影响森林资源的管理和保护。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