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国有重点林区条例/第四章 经营管理第二十九条已废止国有重点林区应当实行森林资源管护经营制度。管护经营责任人在管护责任区内,通过对森林资源的管理、保护、培育以及开展人工种植、养殖等林下经营活动所获得的合法收益受法律保护。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