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国有重点林区条例/第四章 经营管理第二十八条已废止在国有重点林区内开办木材经营加工厂(点),应当依法到国有重点林区有关主管部门办理《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并接受所在地林业局的管理。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