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国有重点林区条例/第四章 经营管理第二十七条已废止运输木材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并持有木材运输证件。铁路、道路、水路运输的承运人应当凭木材运输证件承运木材。林业执法人员为调查与国有重点林区有关的涉林案件,可以凭国家林业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颁发的执法证件进入有关车站、码头、货场和木材市场以及国有重点林区周边的乡镇村屯或者加工厂(点)进行检查,并向当地行政执法部门通报,当地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