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国有重点林区条例/第四章 经营管理第二十三条已废止国有重点林区各级管理部门应当遵循科学发展、分类经营的方针,增加森林资源总量,增强森林生态系统整体功能,增加林产品有效供给,发展林区经济。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