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废止

国有重点林区各级管理部门应当遵循科学发展、分类经营的方针,增加森林资源总量,增强森林生态系统整体功能,增加林产品有效供给,发展林区经济。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