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废止

国有重点林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发展高污染、高耗能的产业;

(二)毁林开垦破坏森林资源;

(三)擅自采金、利用水资源;

(四)擅自采石、挖砂、取土;

(五)可能破坏森林水体、地表植被和林区整体生态环境以及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