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国有重点林区条例/第三章 生态保护第十九条已废止国有重点林区各级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国有重点林区内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监测和管理。国有重点林区内野生动物的猎捕、饲养、繁殖和野生植物的采集、加工、运输、经营,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