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国有重点林区条例/第三章 生态保护第二十条已废止国有重点林区各级管理部门负责国有重点林区的森林防火工作,依法建立防火责任制,组织落实各项防火措施。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