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国有重点林区条例/第三章 生态保护第十八条已废止国有重点林区各级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国有重点林区内有害生物监测、预报和防治,组织实施森林防疫检疫工作。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