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国有重点林区条例/第三章 生态保护第十七条已废止国有重点林区各级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国有重点林区内的水土保持工作。对已经或者可能发生水土流失的区域,应当限期治理,必要时可以封山育林。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