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废止

严格保护国有重点林区内的河溪、水面、江湖支流源头和水源涵养区,不符合国有重点林区生态保护规划和省水资源保护总体规划的,不得开发利用。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