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国有重点林区条例/第三章 生态保护第十二条已废止国有重点林区各级管理部门应当依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在国有重点林区内建立生态功能保护区域,组织实施天然林保护等重点林业生态工程。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