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国有重点林区条例/第三章 生态保护第十一条已废止国有重点林区应当按照生态主导、严格保护、统筹规划、科学管理、合理开发、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保证森林生态作用的有效发挥。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