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病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地方病防治属于社会公益性事业。地方病防治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坚持政府领导、部门协作、群众参与、综合治理的原则。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