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碘缺乏病的防治采取长期食用碘盐为主的措施。

禁止销售非碘盐、土私盐和不合格碘盐。对交通不便、经济困难等地区,实行碘盐定点专送制度。

在缺碘地区实施碘盐和病情监测。对碘营养水平低的特需人群可以进行必要的强化补碘。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