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病防治条例/第二章 防治第十二条已修改地方病病区的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经常交流信息,根据防治工作需要,开展联合防治活动。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