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病防治条例/第二章 防治第十四条已修改对地方性氟中毒、地方性砷中毒的地方病病区采取改换水源为主的防治措施,并限期完成。对地方性氟中毒、地方性砷中毒病区生活饮用水定期开展水质监测。病区改水设施应当保持良好运转,严禁破坏改水设施。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