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农业技术推广若干规定第七条已废止市、区(县)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在同级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领导和上级业务部门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参与制订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技术推广计划和技术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二)负责引进、试验、示范、推广农业科研新成果和实用技术;(三)负责组织农业技术培训、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四)指导下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其他农业技术服务组织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活动。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