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预算绩效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预算绩效管理情况。市、区(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依法对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