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房屋使用和装修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超过设计标准、规范增加房屋使用荷载;

(二)拆除承重墙;

(三)改动承重梁、柱结构;

(四)开挖地面影响房屋地基以及基础结构;

(五)在保温外墙打孔、开挖洞口(含门窗,下同)等;

(六)擅自改造屋面、平台或者在屋面、平台上搭建;

(七)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

(八)损坏、擅自改动房屋原有消防、电力、供水、排水、供热、排烟、燃气、节能等设施以及其他妨碍正常使用的行为;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