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房屋使用安全条例/第二章 安全使用第八条有效新建房屋交付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购买人提交有关房屋质量保修、使用说明和房屋平面图、白蚁防治证明等材料,明确告知购买人房屋的设计使用年限、性能指标、承重结构、特殊工艺、管线走向、使用与维护保养要求、保修范围和期限等事项。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