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房屋使用安全条例/第二章 安全使用第十条有效进行房屋装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在装修施工十日前,向所在区(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装修安全登记:(一)在承重墙上开挖洞口或者扩大洞口的;(二)在楼面、屋面结构层开凿洞口或者扩大洞口的(供热等公共配套设施建设除外);(三)其他可能影响房屋抗震功能和结构安全的行为。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