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房屋使用安全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白蚁防治机构、县级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