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房屋使用安全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区(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