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房屋使用安全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未定期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由区(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由区(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